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会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李孟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郁怀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郁怀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会民、李孟英诉被告郁怀涛、郁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立案。原告郝会民、李孟英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郁怀涛、第郁怀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会民、李孟英申请撤回对郁怀涛、郁怀保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会民、李孟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郝会民、李孟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