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GCHK4H,住所地衢州市五环路368号。
负责人:田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朝童,浙江**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晓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郑晓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雯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