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晓,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春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孙龙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玲玲与被告王春利、孙龙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曲玲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曲玲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