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陆顺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希林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卢希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徐明。
被执行人:卢希林。
被执行人:尹淑华。
被执行人:卢艳和。
被执行人:卢艳国。
被执行人:许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陆顺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大连池市希林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徐明、卢希林、尹淑华、卢艳和、卢艳国、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将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7804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此案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内提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