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胡先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宇、胡先会与被执行人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宇、胡先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刘勇下落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兑现319.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渝0116执17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刘云龙
审判员 曾宪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