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大庆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郝春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大庆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苗庆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