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万寿宫179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1959029B。

法定代表人鲍人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九慧,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群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群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群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200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736元、公告费7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群波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汽车,但本院无法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群波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1)鄂0112执22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李群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九慧到庭,向其告知了本院查明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群波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0112执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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