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佳与被执行人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款580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人民币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