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2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财产部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7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三五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900元,本院已划拨该存款。除上述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本院划拨的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结案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陶玉腾 审 判 员 饶刘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俊铭 书 记 员 许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