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安贵,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DXN2EXD,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北路129号交通大楼2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0028.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先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