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0号。
负责人:郑晓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刘红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海燕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刘红格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海燕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海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宋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宋海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