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顾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吕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吕洪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刚与被申请人吕树平、吕洪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5,2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吕树平、吕洪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2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