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春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HRA43。 法定代表人:林良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7276G。 法定代表人:马辉敢,董事长。 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120450110010402000110的保单保函为担保,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6165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561657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灵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