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4864863379,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388号池州红森国际大厦A701-A712。 法定代表人金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志铭,系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铁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八一路229-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TU65486。 法定代表人沈维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铁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调取证据,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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