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崇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宝华因与被申请人尹崇兴、高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终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宝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存在“宽限期”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宽限期”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本案证据中没有任何各方关于债务“宽限期”的约定,但二审法院却人为推断出一个“宽限期”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的认为未明确约定新的债务履行期,故还款期限一直处于宽限期状态,而后又认为2016年6月债务人偿还最后一笔本息之日为宽限期满,所谓的2016年6月这个时间认定不仅没有证据,也不符合事实;本案事实中并没有出现新的“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新的“保证期间”,本案中没有关于“保证期间”进行调整的证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尹崇兴对刘宝华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判令刘宝华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刘宝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牛世红
审 判 员 李京山
审 判 员 邢成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