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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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王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大连池农场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伟与被告王桂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董长伟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长伟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董长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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