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绍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村民,现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雷富荣,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重安镇代支村(原落群村)村民,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绍村申请执行雷富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富荣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富荣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黔26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绍村修理费4000元、案件50元受理费、公告费400元及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雷富荣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到黄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富荣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雷富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查明

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绍村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雷富荣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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