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马国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额敏县村民,住该村××号。

起诉人周远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额敏县村民,住该村。

起诉人霍根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额敏县村民,住该村××号。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国清、周远城、霍根生起诉被告马小虎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土地承包费1520000元,损失50000元,违约金456000元,合计202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2日,被告将第九师166团7连10号8000亩地承包给三原告并签订两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承包费1520000元。因其他原因致使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已无钱为由拒付。故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理应退还原告承包费。现被告以无钱退还为由拒付,造成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原告马国清、周远城、霍根生起诉被告马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原告所述被告马小虎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马国清、周远城、霍根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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