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信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邹雪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李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邹雪贞,系被告李某的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胡信平诉被告邹雪贞、李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信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5805元。2、判令三被告在其共同继承财产限额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借款人系好友,因借款人李乐泉急需资金周转,遂于2013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约定了借款及利息。借条上有被告邹雪平作为在场证明人的签字,故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找借款人催还该笔借款未果,现得知借款人李乐泉不知何时已身故,其名下留有足以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的遗产被三被告继承,故三被告应对此笔债务在其继承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为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10日,李乐泉、郑艳红向原告胡信平借款现金叁万元整,双方约定所借款信用社利息归李乐泉、郑艳红消息,期限一年,到期拿信用社还款借据拿回此借条,所借是实。邹雪平在证明人处签名。
2017年4月10日,李乐泉向原告胡信平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李乐泉向原告胡信平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壹万伍仟元整,2013年以前所写欠条无效,被告邹雪平在证明人处签字。
后原告得知借款人李乐泉已身故。现原告以李乐泉的妻子邹雪平、儿子李斌、李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胡信平未提供借款人李乐泉的遗产证据,故原告胡信平将李斌、李某列为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胡信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2.56元,退还原告胡信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苏勇
人民陪审员 伍叶元
人民陪审员 伍细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青
代理书记员 康岂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