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林运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李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申请人:马富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被申请人:张湾区车城西路福星门大酒店。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5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03MA4CBDM27B。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桂芝与被申请人林运高、李相兵、马富勇及张湾区车城西路福星门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鄂0303民初58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运高、李相兵、马富勇及张湾区车城西路福星门大酒店价值438388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赵磊提供担保的位于】一套的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4月6日,申请人赵桂芝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桂芝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林运高、李相兵、马富勇及张湾区车城西路福星门大酒店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运高、李相兵、马富勇及张湾区车城西路福星门大酒店价值438388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赵磊提供担保的位于)房屋一套的变更登记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龙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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