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希友静音麻将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秦广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智泉,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希友麻将机(以下简称“莫旗希友麻将机”)与被告郭智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旗希友麻将机的经营者秦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智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旗希友麻将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偿还欠款2600元;2.请求被告承担起诉费用50元。事实和理由:郭智泉于2017年1月20日买我麻将机一台,计2200元。之后买麻将机少给100元让我加在这个条上。还有给他爸买一台旧机器500元、四把椅子300元,他也同意加上,共计3100元。现在不承认了,说就记着欠我2600元。我和他有微信为证,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郭智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智泉从原告莫旗希友麻将机赊购麻将机,并经过结算于2017年1月20日给原告的经营者出具借据一份,上述欠款为2200元。后被告郭智泉又在原告处赊购椅子和旧机器,以及购买麻将机时尚欠100元未付,结算后在原借据中标注“外加旧机800元,欠100元”,并在2200元的金额后加注900元,总计3100元。但是,原告的经营者向被告郭智泉催要时,被告在微信中仅认可2600元,并表述“我就记得欠你2600元”。因此,现原告的经营者以2600元予以诉讼催要。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借据一张和微信聊天截图一份予以证明被告郭智泉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因被告郭智泉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经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借据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郭智泉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被告郭智泉从原告处赊购麻将机等货物,并由被告郭智泉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由其微信中自认赊购款项为2600元。所以,被告郭智泉在与原告的买卖关系中已经实际得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则被告郭智泉应及时履行清偿赊购货款26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智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希友麻将机货款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智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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