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哈尔滨民生医院,住所地宾县宾西镇。
法定代表人:郭宝忠。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民生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民生医院在哈尔滨银行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