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行董事长。
地址新县城关京九北路168号。
被执行人:李开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吴书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开永妻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永、吴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开永、吴书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李开永、吴书玲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