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建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琳,系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3702-04室。
负责人:陈维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代建煜与被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由于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早于代建煜向本院起诉的时间,所以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