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城中西路1号。
被执行人韦如田,男,****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如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恢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528470.57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319元、执行费17776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韦如田名下有位于罗城县的不动产,拍卖所得款项已全部处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执恢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