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沙坪村。
法定代表人:黄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国,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邵阳房联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峡山村中宏新城。
法定代表人:谭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与被告邵阳市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房联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伟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