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人曹清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曹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秋华、曹清华与被申请人曹均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曹秋华、曹清华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曹均平驾驶的平轮式装载机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秋华、曹清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曹均平驾驶的平轮式装载机一辆。
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曹秋华代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