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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显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显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琼9003刑初34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洪显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对被告人洪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的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洪显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显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洪显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洪显生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洪显生撤回上诉。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3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雪刚
审判员陈涌新
审判员王永政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符宝山
书记员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