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张彩荣,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系张新科(已故)之女,身份证号:*。
申请人:侯仍子,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李家堡村,系张新科(已故)之妻,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张彩荣与侯仍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张彩荣因继承纠纷,于2021年7月13日经河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原告诉称
被继承人张新科(已故)在工商银行山西省河津支行的账户,卡号6217230511000136632,卡上余额191004.29元归侯仍子所有,张彩荣放弃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彩荣与侯仍子于2021年7月13日经河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