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鲁荣,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希光,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审理经过
鲁荣与张希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希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鲁荣名下位于澧县澧阳街道珍珠社区居委会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