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晓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被执行人:白东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晓红与白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白东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东才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东才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谢晓红与白东才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东才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谢晓红给付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2464元,合计87464元,若被执行人白东才于2021年5月30日前未履行完毕,则被执行人白东才需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被执行人白东才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自愿将位于阿克塞县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阿克塞县房权证阿城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阿国用2008字第××号)作为担保。申请人谢晓红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谢晓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924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具有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