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郡B区。

申请执行人:熊家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向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余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慈、熊家新与被执行人向琼、余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雷持有兴山县锣鼓寨电站4.94%股权份额,被执行人向琼持有兴山县白龙沟电站21.3682%股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向琼持有的兴山县白龙沟电站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

冻结被执行人余雷持有的兴山县锣鼓寨电站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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