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尤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孙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