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忠,册亨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以其与被告王某2已达成和解,被告王某2已将原告王某1接回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