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文慕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左海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35号3楼19-24号。

负责人:罗懿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慕胜与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文慕胜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文慕胜异议称,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慕胜与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债务纠纷案,根据(2019)湘10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清偿款项,需要支付执行延迟履行的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贵院在没有完全执行完成的情况的下进行结案,导致仍有26009.43元未被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1、被执行人延迟至2020年6月1日清偿款项履行利息,依据判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利息15684.08元;2、被执行人延迟至2020年6月1日清偿款项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部分10325.35元。两项合计26009.43元,请求贵院依法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一、文慕胜与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10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慕胜98025.56元、利息9803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共计107828.56元;二、驳回原告文慕胜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文慕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1002执102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存款110592.56元,其中利息9803元系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0月1日止。2020年6月9日,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茶陵县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110592.56元,扣除执行费1536元后余款已由文慕胜领取。202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慕胜与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结案。”该通知已送达本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执行行为异议。本院立案执行的文慕胜与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系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湘10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确定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的(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裁定,仅计算了至2019年10月1日止的利息,对此后至2020年6月9日(本院强制划拨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592.56元)期间的利息并未计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未计算,故本案并未执行完毕。因此,本院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二、本院(2020)湘1002执1029号执行案件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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