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被执行人:陈海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

审理经过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海瑜罚金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海瑜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罚金,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海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海瑜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海瑜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陈海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海瑜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海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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