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权,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罗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芳与被告杨璐、罗保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董芳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董芳负担,剩余30元应退还予原告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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