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业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柘木村委于家村相思江桥东桥头大地的房屋一至二楼。
负责人:陈桂赟,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陈桂赟,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胡江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刘英一,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业英与被申请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陈桂赟、胡江成、刘英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业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陈桂赟、胡江成、刘英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业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陈桂赟、胡江成、刘英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