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峪关亿多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成杰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秋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秋田,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嘉峪关亿多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多成公司)与被告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田公司)、蔡秋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多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杰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秋田公司、蔡秋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亿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秋田公司、蔡秋田支付亿多成公司欠款230552.84元及迟延履行金9990.62元(以欠款230552.8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亿多成公司与秋田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亿多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供了一批钢材,价款为187927.68元,于6月7日又供了一批钢材,价款为42625.16元,共计230552.84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如果按照每延迟一天加价5元,则违约金过高,故按照年利率24%主张。蔡秋田作了担保,故要求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秋田公司、蔡秋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亿多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钢材买卖合同、欠条、供钢材确认清单,加盖秋田公司印章,有蔡秋田签字捺印,予以采信;2.供货出库单,其中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的出库单,其记载的吨数及货款金额能够与钢材买卖合同、欠条、供钢材确认清单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日期为2019年6月7日的出库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供货给秋田公司,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2日,亿多成公司与秋田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亿多成公司向秋田公司供应工字钢,金额共计187927.68元;供方于合同生效日开始从厂家发货,货到嘉峪关后先卸供方库房,需方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货款一次性付清;结算供货数量及日期以供方出单为准,需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需方违反本合同预定的付款期限,则从本合同的约定日期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浮动加价,浮动加价为每延迟一天每吨加价5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及地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31日,秋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秋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与亿多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以上款项,如逾期未还,自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5月31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第八条结算方式进行违约结算,每延迟一天按每吨5
元加价,浮动加价属于货款本金范畴。该欠条的下方载明:我自愿为秋田公司所欠亿多成公司的总货款187927.68元提供全责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秋田公司欠款、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损失。蔡秋田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秋田公司、蔡秋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和举证等权利。亿多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证实秋田公司欠其钢材款187927.68元的事实,秋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亿多成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不足以证实其向秋田公司供应价款为42625.16元的钢材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该款项不予支持。关于亿多成公司按照年利率24%主张迟延履行金的诉请,其主张低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约定,予以支持,但应以187927.68元为计算基数。经核算,秋田公司应支付亿多成公司迟延履行金8155元。蔡秋田作为担保人,应当对上述钢材款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亿多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峪关亿多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87927.68元及迟延履行金8155元;
二、蔡秋田对判项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蔡秋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嘉峪关亿多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嘉峪关亿多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8元,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蔡秋田负担4000元。邮寄送达费62元,由兰州秋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元,蔡秋田负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