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行行长。
被告:张智,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张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