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隆化县回民小学教师,住址河北省隆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隆化县电力职工,住址河北省隆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维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隆化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宏、庄广福与被申请人黄维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宏、庄广福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仅凭几个书证,在没有审查资金来源、资金交付、是否存在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草率认定存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裁缝店的营业执照就认定申请人存在借款来源、存在借款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闭庭后被申请人才将录音光盘提交,该证据未经质证;二审错误认定借款来源证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庄广福不属于共同债务人,对王宏与黄维生的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黄维生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宏、庄广福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宏、庄广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