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杨积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经理,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第三人:安徽岳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第三人安徽岳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炳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