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程梦,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月8日21时16分,被告人张某杰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xxxx**小型轿车,行至圣明路钟山大道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经提取静脉血样鉴定,张某杰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08.59mg/100ml。张某杰现场被查获,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张某杰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张某杰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张某杰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张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期羁押四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止)。
权利义务
告知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