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金开元农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艳,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03001969********),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金开元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金开元农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2471元(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执行费2983元(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 长员 文 忠 代理审判员 瞿进昌 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阿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