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奇多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鲁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奇多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达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杭州奇多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奇多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奇多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杨馥宇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宗滨 书 记 员 张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