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牛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李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牛国良、李文辉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湘13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牛国良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予以冻结、扣划3653.51元,依法上缴国库。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牛国良家属代为缴纳1346.49元,已执行完毕。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已执行到位5000元(牛国良已履行完毕),尚有李文辉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周祥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曹勤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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