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洛县鑫诚架管租赁店,经营场所:甘洛县水文站旁。 经营者:吴庭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石燕桥镇新店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财,四川石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村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洛县鑫诚架管租赁店与被告杨文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杨文华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木 尔举 审 判 员 袁 翩 翩 人民陪审员 戴 树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布夫阿支莫 书 记 员 吉伍 布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