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西城炼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庞保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利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武安市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富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子耀,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魏子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市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市西城公司”)诉被告武安市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市永旭公司”)、魏子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安市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利清,被告武安市永旭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子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武安市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万元,并保留向被告追偿利息的诉权;2、依法判决由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77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之后,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又陆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21年3月2日。被告二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武安市永旭公司、魏子耀辩称,诉状中所述借款属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武安市西城公司与武安市永旭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武安市永旭公司向武安市西城公司借款77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同日,武安市西城公司向武安市永旭公司转款770万元。之后,因武安市永旭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2016年3月2日、2017年3月2日、2018年3月2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日双方又陆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21年3月2日。其中魏子耀作为担保人在2020年3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安市永旭公司向武安市西城公司借款770万元,武安市西城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逾期未还,被告武安市永旭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魏子耀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魏子耀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安市永旭公司与武安市西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8%,原告要求保留向二被告追偿利息的诉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安市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70万元;

二、被告魏子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被告武安市永旭贸易有限公司、魏子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