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吴开军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军,系张吉慧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明兵与上诉人吴开军、张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借贷行为中借款数额及还款数额认定均不准确,且未对借款利息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基础事实查明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龚明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7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