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姚茂有,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追缴被执行人姚茂有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姚茂有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姚茂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2021年6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向被执行人姚茂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文书。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房屋、车辆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已将被执行人姚茂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姚茂有有继续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